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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運輸法律糾紛案例:貨物留置權歸誰?
日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引起各界極大的關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爭議最大的便是貨物留置權的判定和行使問題。那么,案件的當事人究竟誰是誰非呢?債權人行使留置權是否犯有過錯呢?原告的損失又由誰來賠償呢?答案隨著案件的進展逐漸浮出水面。
緣起貨物留置
事情還得從源頭說起。2009年4月14日,江陰市億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億海金屬)向上海匯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匯通金屬)購買鋼材265.72噸。4月16日,億海金屬委托上海達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暢物流)將這批鋼材由上海運至江陰。其后,達暢物流將貨物委托上海知全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知全物流)運輸,并聲稱貨物所有權屬于達暢物流。不料,知全物流以達暢物流之前欠其運輸費及其他費用為理由,將這批貨物留置。其間,知全物流和達暢物流只向億海金屬交付小部分鋼材,尚有價值554621元的鋼材被知全物流以處置達暢物流的形式留置。據了解,被留置的鋼材目前被知全物流存放在寧波市駱駝鎮倉庫內。
億海金屬認為,知全物流和達暢物流乃是惡意串通,它們擅自處置貨主貨物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億海金屬的合法權益,是對億海金屬貨物所有權的重大侵害,給億海金屬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由此,億海金屬將知全物流和達暢物流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貨物金額554621元及經濟損失46400元。
7月19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據上海金山區人民法院內部人士透露,本次庭審已不是原被告的第一次交鋒了,之前原告與被告在其他法院已有過多次對壘。
在審判庭上,知全物流作為第一被告出庭,第二被告達暢物流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狀,被法庭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留置是否合法
在法庭辯論環節,原被告辯論的焦點有兩個:一是億海金屬對被知全物流留置的貨物是否擁有所有權;二是知全物流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使留置權的條件,即被告扣留貨物有沒有過錯。圍繞著這兩個問題,原被告針鋒相對,互相舉證,各有說辭。
億海金屬認為,億海金屬與匯通金屬買賣關系清晰明了,并向法庭提供了與匯通金屬的產品購銷合同、發票、農業銀行的結算書與達暢物流的貨物運輸合同等,意在證明億海金屬對被留置貨物具有所有權。
同時,億海金屬認為,兩被告存在惡意串通之嫌。達暢物流在明知欠知全物流運費的情況下,仍將貨物托付知全運輸,這需要冒很大的風險。而達暢物流亦說其對貨物擁有所有權,這屬于欺詐行為。在這種非正常情況下,達暢物流與知全物流互相串通是很明顯的,知全物流擅自留置億海金屬所屬貨物也是有過錯的。
而知全物流則對被留置貨物與億海金屬托付達暢物流運輸的貨物是同一宗貨物的真實性表示質疑,且認為其留置所承運貨物是符合商事留置權的構成要件的:首先,知全物流已被確認對達暢物流享有債權而且合法;其次,知全物流所占有和承運的貨物是達暢物流合法、自愿交付的;再者,對于達暢物流交付知全物流的貨物,達暢物流已聲明貨物的所有權屬于達暢物流。且達暢物流本身業務包括金屬材料銷售,有金屬材料銷售資格。知全物流沒有權利、義務,也沒有能力去調查貨物的真正所有權人。退一步講,即使貨物不屬于達暢物流,但貨物是達暢物流合法交付知全物流占有的,且在達暢物流托欠知全物流運費的情況下,知全物流留置貨物本身沒有過錯。
為此,知全物流引述了大量的法律條文作依據,意在證明知全物流對所承運貨物享有留置權。如:《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等。至此,案件進入白熱化。
留置條件決定留置權
此次庭審,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并沒有宣判,只是表示會在庭后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在采訪過程中,金山區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對本報記者透露,案件待合議庭評議后會作出宣判。當事人雙方表示愿意調解,目前仍在進一步協商中。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判斷誰是誰非?知全物流是否享有留置權?究竟應由誰來賠償原告的損失?對此,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關鍵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認為,知全物流留置億海金屬享有所有權的鋼材的行為存在瑕疵,億海金屬的訴求應獲得支持。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這表明,留置權的行使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即當事人之間存在到期債務以及留置的動產為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就本案而言,知全物流以達暢物流拖欠其運輸費等為由說明其與達暢物流間存在到期債務,又根據與達暢物流的合同約定“該貨物屬于達暢公司所有”,存在著鋼材是債務人達暢物流動產的證據。在此情況下,知全物流具備了行使留置權的形式要件,可以對達暢物流委托其運輸的鋼材予以留置,來救濟和保護自身運費的合法權益。
但是,行使權利如果存在實質性錯誤,同樣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如果億海金屬提供購買鋼材的發票和其與達暢物流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等證據足以證明這批鋼材為億海金屬所有,而非達暢物流所有。那么,該鋼材動產就不是“債務人的動產”,留置就喪失了條件,知全物流將面臨侵權的法律責任。#p#分頁標題#e#
在目前案情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從法律角度講,億海金屬的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賠償呢?關鍵認為,億海金屬的損失主要是因為達暢物流違約造成的,而達暢物流違約是因知全物流行使留置權造成的,達暢物流和知全物流依法應向億海金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其中,達暢物流對知全物流存在過錯,隱瞞了鋼材的實際所有權人,應該說是知全物流錯誤留置的原因,知全物流因此錯誤留置造成的各方損失,有權主張由達暢物流實際承擔。至于達暢物流未到庭應訴,可理解為既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也沒有書面發表陳述、質證和辯論意見,依法將面臨對其不利的相應法律后果。
綜合整個案情,我們不難發現,留置權的判定是本案的重點和難點。解決了這一問題,整個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其實,這也是業界一直關注不斷、爭論不休的問題。那么,如何更好地判定、行使留置權呢?債權人如何在行使留置權時不犯過錯呢?在關鍵看來,債權人對于自己是否享有留置權,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判定。留置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需要各方予以舉證證明的。如果希望每一次留置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就要落實留置條件是否實質上符合法律規定。